企业设立过程中相关支出涉及的税务处理分析
新办一家企业,从市场研究至新公司开业期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支出,例如:
1、前期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发生的费用;
2、筹建期间的费用;
3、工商登记之前关联方代垫费用购买资产,取得发票抬头为关联方。
上述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一、新公司成立前的投资调研费用
新公司尚未被批准筹建,投资者为新成立公司发生的可行性分析、调查研究费用等支出,属于投资者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费用,应该由投资者自己承担,不应作为开办费在新成立公司入账,也不应在新成立公司税前列支。投资者为企业的,相关费用可以在投资者税前据实列支。
并且这个阶段新公司尚未核准企业名称,取得的也是以投资者为抬头的发票。
开办费是指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即费用是否应在新成立公司反映,以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为分界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筹建期间的费用作为开办费,发票抬头可写预先核准的名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初期,工商和税务都在待办的过程中,但由于已取得工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发生的费用,发票的抬头可根据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某某公司(筹)”,发票可以在公司成立建账后入账,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筹建期间由股东或投资方代垫的费用,也应取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或新公司的名称为抬头的发票入账,支付的代垫费用作为往来款核算。如果取得以投资方为抬头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开办费可以选择分期(不低于3年)摊销或者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筹建期间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三、成立前以投资者或其他关联方名义购买的资产如何处理
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计提的折旧才能税前扣除。而在实务操作中,有些企业在正式成立之前,已经以投资者或者关联企业的名义购买固定资产,取得的发票抬头也是投资者或者关联公司。
取得这样的发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税前扣除存在困难。
企业应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在合同中约定为新成立公司购买的资产
投资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固定资产是为新公司购进的,以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但采取这种方法,发票抬头不是新成立的公司,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2、签分期付款或赊销合同购进固定资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及开具专用发票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为新公司购买固定资产,明确结算方式和付款日期,待按税法规定应开具发票时,新公司已经成立。
3、作为投资者的资产,以投资、转让、租赁的形式转移到新公司
股东可以以实物出资。新公司成立后,投资者可以将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实物投资投入公司,或者按照销售旧固定资产处理,开具发票给新公司,新公司据以入账。还可以签订租赁协议,将固定资产出租给新公司使用(对个人房产比较合适)。
存在的弊端是,资产转移会涉及税费,但短期内,资产增值一般较小,需缴纳的税费不会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