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
(A)、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均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否则税务局将强行将税率调至17%,并且进项不予以抵扣: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
(三)年营业税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
(B)、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一)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可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新办企业。
(三) 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年(连续12个月)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方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地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也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五) 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或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且人员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预防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上述“人员”是指在企业登记在册、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已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企业人员。
(六) 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或者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并且全部销售总机构,即使该分支机构寓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除上述全部销售总机构货物的分支机构外,其它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分支机构应参照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C)、下列纳税人不得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不经营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四)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
(五)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政策另有规定者除外)。
申请一般纳税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经营者,下同)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场地属自有的,须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3)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如外籍人员确实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四)相关会计账册和凭证原件,包括:总帐、分类账、销售明细账、存货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交税明细账、资金往来帐,原材料和商品出入库单据、运费凭证、水电等费用凭证;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可以以预计销售额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商贸零售企业除外),应提供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或者书面意向及供货企业证明;
(六)分支机构申请认定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书;
(七)出口企业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以及购销合同或书面申请意向及供货企业证明;
(八)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以及具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资格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还应该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1)所有企业开业首先都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2)只有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才能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一个企业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主要要考虑的因素有:1) 、经营产品的增值率。简单来说,生产超过35.3%、商业超过23.53%,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有利;生产低于35.3%,商业低于23.53%,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有利。2) 、经营产品的市场因素,包括企业的上下游客户情况。税务政策的变化。
关于新开办企业的界定
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关于适用新开办商业企业认定方法的企业时间上的界定为:开业3个月内。因此,请有意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留意企业的成立日期,切务错过了申请的良机
一般纳税人资格转正条件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转正,包括以下两种情形: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和临时一般 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后,纳税人可按要求申请转正。
(三)对于符合《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且纳税评估结论正常的,则转正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继续、转正)通知书》。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下两种情形继续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1、符合《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但纳税评估结论不正常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正的。
对于其他情形,按本办法进行资格暂停或取消。
(四)临时一般纳税人要按《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申请转正。对于符合《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一般纳税人条件”,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的予以转正,并向纳税人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内申请转正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征管系统自动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停止向其供售专用发票,缴销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跟踪企业报税情况,收缴被暂停资格企业的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对于其他情形的,按本办法进行资格暂停或取消。
一般纳税人资格迁移
一、市内跨征收区域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登记资料后,税务机关予以办理资格迁移手续。
二、迁入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迁入纳税人及时办理发票发售和金税卡等税控设备的发行事项。
三、迁入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迁入后一个月内,按《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审批办法,对迁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根据复核结果,需暂停或取消其资格的按《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办理。
资格取消、暂停的情况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和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责令其整改。在暂停期内,企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暂停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和使用权。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和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直接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被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按《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资格继续,税务机关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的受理和审批进行审核和审批。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予以办理资格继续手续。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通知书》,经办人重新核发其领购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