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
四、许可条件: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个体工商业经营。
五、许可程序:受理、审查、准予登记及期限
(一)、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二)、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五)、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六)、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七)、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
(八)、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
(一)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三)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五)经营场地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地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据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六)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七)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地”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八)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