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施后营销活动如何降低税务成本
由于市场激烈竞争,企业每年都需要组织各种各样的营销推广活动,发生大量的营销费用,在开展营销活动过程中,一些企业营销费用难以规范取得发票入账,如客情费用、会议费、促销奖励等,为了报账,找第三方代开发票,或者找其他发票冲抵费用比较多,这样做,不符合税务规定,将税务风险埋在了自己的账上。
近几年,税务机关要求查税必查发票,税务机关在检查开票方时发现虚开发票问题,也可能追查到受票方。取得发票不规范存在的税务风险比较高,需要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非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不仅面临罚款和进项不能抵扣的风险,情况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普通发票)。
稽便函〔2012〕1号规定,2012年继续实施“查账、查案、查税必查票”,选取部分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国税发[2012]12号文进一步要求:2012年,广东、浙江、安徽、江苏、山东、福建、河南、湖南、湖北、辽宁、河北等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违法受票企业应各不少于1000户。对企业填开一定金额以上的发票以及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要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逐笔进行查验比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
企业如何防范上述法律风险?
营销费用难以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入账,很多是由客观原因和市场环境引起的,往往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这些风险,理道的建议是,另外成立一家营销服务公司,将营销推广服务外包给这家公司,向其支付推广服务费,取得营销服务公司开具的发票入账。
这样安排的优点是:将风险分散剥离出去,保证核心企业规范,该营销服务公司如果符合条件,还可以核定征收,税务风险可以整体降低。
为了进一步控制税务成本,营销服务公司需要按以下方式操作:
1、积极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可以合理控制。
根据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需控制经营规模,避免成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之后,上述方案更具优势。
广告服务已经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将来会将所有的服务也纳入营改增,营销服务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营销推广服务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避免了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