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埃塞俄比亚签订税收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09年5月14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2年11月8日和2012年11月26日相互通知已完成该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自2012年12月25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3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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