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直销企业销售货物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2013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明确直销企业采取直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1、经营模式:直销员按照批发价向直销企业购买货物,再按照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税务处理:货物的所有权已经由直销企业转移给了直销员,符合现行增值税关于销售货物的规定,直销企业的销售额应按照其向直销员收取的价款确定。
2、经营模式:直销员仅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按照零售价向直销员介绍的消费者销售货物,并另外向直销员支付报酬。税务处理:直销员仅相当于推销员,在直销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之间并未发生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移,直销企业应以向消费者收取的货款确认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