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要说明的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符合财税〔2012〕27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软件企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要说明的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符合财税〔2012〕27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软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