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接受境外企业提供的广告服务应如何计算缴纳所涉及到的税费?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提供服务,通常签定的合同金额是税后金额。2012年11月1日广东“营改增”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应如何计算并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涉及到印花税的合同,印花税没有代扣代缴义务,非居民企业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境内企业委托境外的企业制作广告片,合同约定广告制作费为税后人民币100万元。境内企业如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相关税费要如何计算?(为方便理解,所举例子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广告属于现代服务业,适用增值税税率6%。根据财综[2012]68号的规定,对于属于广告业务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缴纳文化建设费,文化建设费费率3%,根据相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率2%,合计12%,计税基础为增值税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广告制作合同属于广告合同,境内外企业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广告制作印花税率0.05%。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印花税应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并缴纳税款,印花税并未规定法律意义上的扣缴义务人,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赋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履行扣缴义务,境内企业应告知境外企业由其自行完税,或者委托境内企业代为办理印花税申报纳税的手续。
因此,下面分两种情况计算举例所涉及的应交税费。
1、合同签定,税后为100万元,并没有表明任何税费都由境内企业承担,境外企业收到的广告费为税后100万元。计算如下:
税前金额=100*(1+6%)/(1-6%*12%-3%-6%*3%)=110.30万元
增值税=110.30/106%*6%=6.24万元
增值税附加税费=6.24*12%=0.75万元
文化事业建设费=110.30*3%=3.31万元
境内企业应付给境外企业的款项是100万元。提醒境外企业应缴纳印花税0.05万元,如境外企业委托贵公司代为申报缴纳印花税,应另外支付税款。
2、如合同签定,境内企业承担所有境内税费,境外企业收到的广告费为税后100万元。计算如下:
税前金额=100*(1+0.05%)*(1+6%)/(1-6%*12%-3%-6%*3%)=110.35万元
增值税=110.35/1.06*6%=6.24万元
增值税附加税费=6.24*12%=0.75万元
文化事业建设费=110.35*3%=3.31万元
印花税=100*0.05%=0.05万元。
境内企业应付给境外企业的款项是100万元及0.05万元的印花税。如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代为申报印花税,境内企业应付境外企业的款项是100万元,另外0.05万元代境外企业向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因境内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义务,税局以境外企业名义打印的印花税缴款书,需另外缴纳印花税款0.05万元,不能通过境内企业与税局签定协议的ETS系统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