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的,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报表的填写具体参看上述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抵减没有期限的限制,当年没抵减完的部分,次年可以继续抵减。
2.根据财会[2012]13号,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400
贷:现金\银行存款 400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400
贷:管理费用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