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利润如何避免20%的个人所得税
2013年2月公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到: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即未来很可能是境内外自然人股东,从公司获取股息红利,均需按20%(上市公司10%,下同)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前利用外籍个人身份避税的方式不再凑效。
自然人股东的困境
大多数人员投资创业,都采用个人身份直接投资企业,个人股东投资,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得股息红利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要将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或者是分回利润用于其他投资,或者将股权转让给他人,首先必须面临20%的个人所得税,账上100万元的利润,到手只有80万元,20万元不翼而飞!
与此同时,个人股东投资失败,投资损失不能够抵减从其他公司分得股息的应纳税所得额,该损失要由个人股东自己承担,投资亏损100万元,真金白银,1分钱不少!
可利用的政策
与个人股东持股相比,居民企业持股,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回利润(投资收益)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由企业持股,而不是个人持股,且该企业短期内没有利润分配需求,则可以有效运转资金,达到延迟纳税、盈亏抵减的益处。
如作股权转让,个人股东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平价转让,避免产生转让所得被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对低价转让的合理理由做出明确,相关政策可以利用。
转化模式
如何更好的利用现有优惠政策,避免20%的个人所得税?
我们在服务过程中,依据客户的不同情况,总结了常用的以下三种模式:
股权收购模式:个人成立公司,再以公司收购原公司股权;
股权出资模式:个人直接以现有股权出资设立公司;
增资扩股模式:个人投资设立公司,通过增资并以股份支付的方式收购原有公司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