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技术使用费和商标使用费扣缴税费有关问题分析
境内子公司与境外母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和商标使用费的业务。境内子公司在向境外支付相关的使用费时,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或营业税等税费,应如何计算?申请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注意的问题,下面作简要分析。
技术转让服务和商标转让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境外母公司许可境内子公司使用其技术和商标,其中,技术使用费及其有关的技术服务费可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地区可免征增值税。商标许可使用费应扣缴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试点地区应扣缴增值税,税率为6%。技术使用费和商标使用费属特许权使用费,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适用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可适用更优惠的税率。
一、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计算
例:境外B公司许可境内A子公司使用其技术和商标,A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如果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A公司每月支付USD 20万美元给B公司。有关代扣代缴税费计算如下:
不含税价=含税价/(1+6%)=20万美元/(1+6%)=18.87万美元。
应扣缴增值税=不含税价*6%=1.13万美元。
同时扣缴附加税费=增值税税额*(7%+3%+2%)=0.14万美元。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不含税价*10%=1.89万美元。
合计应扣缴税费=1.13万美元+0.14万美元+1.89万美元=3.16万美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扣缴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不含税价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已明确。
如果境外B公司不承担有关税费,改由A公司承担,有关代扣代缴税费计算如下: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A公司承担税费的,支付给境外公司的技术使用费和商标使用费则相应为对方的不含税收入。
假设A公司承担的应交税费为X,
(20+X)/(1+6%)*(6.72%+10%)=X
所以X=3.75万美元。
税前收入=23.75万美元。
应扣缴增值税=23.75/(1+6%)*6%=1.344万美元。
应扣缴附加税费=1.34*12%=0.161万美元。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不含税价*10%=23.75/(1+6%)*10%=2.241万美元。
合计应扣缴税费=1.344万美元+0.161万美元+2.241万美元=3.75万美元。
二、申请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1、为了避免技术使用费不能享受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优惠,境内子公司与境外母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应分别列明技术使用费和商标使用费的金额。如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2、享受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或受托办理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3、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