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计税

  如:我们为“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企业。我公司为A公司运输一批货物,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万元,税额2.2万元,其中66600元委托某非试点运输企业运输,取得对方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我公司为B公司运输一批货物555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中5000元委托另一试点某小规模运输企业运输,取得对方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上述业务是否属于差额征税项目,应该如何计税?

  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指出,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你公司为A公司分包运输货物的运输企业属于非试点纳税人,适用差额征税规定,该笔业务销项税额=(200000+22000-66600)÷(1+11%)×11%=15400(元);为B公司分包运输货物的运输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不适用差额征税规定,而是凭对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5000×7%=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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