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规定,
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二、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三、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责令认定纳税人(定期定额征收户除外),需按季报送《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责令认定的纳税人)》,并分月填写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