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若干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3-08-0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现将纳税人关切的重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纳税人是否需要专门申请优惠事项?
答: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按季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已挂国税网站),分月填写数据,按月享受此优惠。
二、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税的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答:不需要。只要是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都可享受优惠。
三、“不超过”2万是否包含2万元整?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2万元整按起征点政策需征税,按52号文是否免税?
答:包含2万元整。本次的优惠政策只涉及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并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自2013年7月1日起,深圳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纳税申报表仅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责令认定的纳税人按月填报销售额明细,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才可体现“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按季申报时,均需要报送《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已挂国税网站),分月填写数据,按月享受本次税收优惠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优惠。原来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责令认定的纳税人也要报送这份明细表,不需要再报送《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责令认定的纳税人)》。
五、符合免税条件的小微企业代开2万元以下的发票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笔业务销售额应超过2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享受此免税政策是否需要做税收优惠备案?
答:不需要。见以上解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