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新政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现就纳税人关切的“营改增”新政策部分重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1日以后取得8月1日以前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能否抵扣?
答:一般纳税人取得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未超过抵扣期限规定的仍然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二、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企业,8月1日以后是否不允许差额征税?在8月1日之前未扣除完的部分,8月1日是否还可以继续扣除?
答:是的,8月1日后,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可以差额扣除。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取得8月1日之前开具的扣除凭证在8月申报期仍未扣除完的部分能否继续扣除,还需要等待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进一步明确。
三、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取得了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否抵扣?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有关规定,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广告设计是否属于广告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广告设计属于设计服务,不再属于广告服务,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营改增以前发生的业务已开具了营业税的发票,现在发现开票有误,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