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公司改变模式出口退税

外贸公司购进货物加工后再出口业务的筹划
 
  目前外贸公司一些出口货物需要进行部分加工处理才能出口,如表面进行处理,或增加部分配件,或组合产品的部件向不同的供应商采购,经主要部件供应商组装加工后再直接出口,对于此类型业务,都是分开取得不同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或加工费的发票不含原材料的价格,导致一份报关出口业务,取得多张发票的情况。

根据财税[2012]39号文的规定,外贸公司只能以其中之一作为申请退税的依据,货物加工的部分或配件部分不能申请退税,该如何解决此问题,让企业争取到最大范围的退税?

有以下三种筹划方式以解决此问题:

将部件出口到保税仓组装
在香港注册一公司,香港公司可以在某保税区域内租一个仓库,或者委托区内加工企业接受货物,外贸公司采购货物部件后,分别出口到保税仓或保税区域内的受托企业,香港公司或受托公司在保税区域内将产品组装加工后再出口。外贸公司以各部件名义销往保税区域内,视同报关出口,可以分别退税。

此方式下外贸公司将货物销售给香港公司后再销售给外国客户,存放在保税仓库的货物所有权属于香港公司,在香港公司报表上体现加工部分费用。

2.由主要一家供应商提供整体产品

外贸公司可以考虑,要求配件供应商将配件销售给主件供应商,主件供应商将配件与自己生产的主件组装后,以整个产品的形式销售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取得的发票为整体产品的发票,与报关出口货物名称一致,因此可以按规定办理退税。

此方式下,由于业务关系改变,付款关系也将改变,外贸公司配件供应商可能会担心主件供应商不能按时支付货款,针对该问题,外贸公司可与主件供应商签订委托付款协议,由贵公司直接付款给配件供应商;或者由外贸公司向配件供应商提供担保,保证货款及时支付。

3.利用国内制造企业加工

成立一家制造企业,该制造公司负责将不同部件进行组合加工,然后向外贸公司开具总发票,包含原材料价格及加工费,外贸公司以此作为退税依据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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