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采购就地出口不同方式的税负分析
由于国内外市场差异,在国内采购并出口至国外的经营活动非常普遍,本文将对就地采购就地出口三种不同出口方式的税负差异进行分析。
方式一:设立外贸公司,不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直接将货物销售给其他外贸公司,由其他外贸公司出口办理出口退税。
通过外贸公司(下称“A公司”)直接将货物销售给其他外贸公司(下称“B公司”),由B公司出口办理出口退税。该方式下,A公司实际开展的是内销业务,按内销进行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4]955号文第四条,B公司购进A公司的货物出口,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对产生的出口退税收益,A公司与B公司之间可通过价格调整或其他方式进行分享。
此方式下由实际办理出口的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A公司”主要是应货物采购地税务机关税源要求设立。
优点:实际作内销处理,不需要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税务处理简单。
缺点:从外贸公司获得退税补偿有限,不能享受退税优惠。
计税方法:此方式下,A公司直接把货物销售给B公司,实质上是内销,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内销的计税方法处理。
(法律依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方式二:设立外贸公司并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进行进出口经营
设立外贸公司并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进出口经营,包括1)自行开展出口业务,自行办理出口退税;2)委托其他外贸公司办理出口业务,自行办理出口退税。
1)自行开展出口业务,自行办理出口退税
外贸公司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自行开展出口业务,按规定申请出口退税。该过程不涉及与外贸公司的结算,但公司内部需安排人员办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相关事项,人力成本会增加。
优点:退税的计算较生产企业免抵退的计算简便,应退税额跟进项税额有关,与出口价格无关。
缺点:需要办理出口报关等手续,操作较为复杂。
2)委托其他外贸公司(B公司)办理出口业务,自行办理出口退税
外贸公司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然后委B公司出口,外贸公司取得B公司提供的相关单据,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该方式下外贸公司需要支付手续费给外贸公司,由委托方申请出口退税。
优点:免去了办理出口报关等复杂手续,操作较为简单。
缺点:需要支付其他外贸公司手续费,企业的经营成本费用增加。
计税方法:以上两种方式出口按照外贸出口计算出口退税;实际税负为当期内销与外销应纳增值税总额,减去当期应退税额。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方式三:设立生产企业,外购材料,经实质性加工后自行出口。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的管理方式。
该方式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企业为生产企业,具备进出口经营权;
2)具备生产场地、设备;
3)外购货物进过实质性加工。
计税方法:按照企业出口“免抵退”方式计算应纳税额。
优缺点:设立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方式,一般情况下税负较低,但设立生产企业有一定的硬件设施要求,如生产企业要有生产场地、设备等。故设立生产企业的成本一般比设立外贸企业的成本高。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另外,我们提醒企业注意,对于企业外购后没有经过实质性加工的货物,需要符合财税[2012]39号文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中列明的范围,对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免税不退税。
以上各种方式,具体哪种方式对企业更有利,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外贸公司的报价确定。一般情况下,企业有较大规模的出口业务,建议按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自行办理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