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设备发生损失税前扣除?

问:公司为一家家具生产企业,今年按照市场价格变卖一台生产用设备,发生损失12万元。变卖设备发生损失是否可以直接计算并自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和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按照市场价格变卖生产设备的损失,属于应进行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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