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技术转让所得的减免范围
2013年10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对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1、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
2、只有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并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该部分收入才能享受减免优惠;
3、公告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