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根据2012年6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制定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分别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 前海合作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函[2012]58号、深府[2012]143号、深前海[2012]151号的规定,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1) 具有外国国籍人士,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
2) 创办或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属于前海重点发展的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产业领域;
3) 在前海创业或在前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
4) 在前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