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税局推行“首违不罚”
从6月1日起,纳税人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逾期申报和部分发票违法违章行为,首次违反并按税务机关要求在限期内改正的,将不予处罚。这是4月10日,记者从深圳国税局了解到的最新消息。
据介绍,深圳国税局推行“首违不罚”,大幅降低处罚标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即是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第一批措施之一。
深圳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各项要求,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深圳国税局开展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活动,采取系列举措“做好三个服务、实现三个满意”,践行“为纳税人办好事,让纳税人好办事”的承诺。自活动在今年2月开展以来,该局政策法规部门迅速行动,组建税务行政处罚专责工作小组,联合相关业务处室,向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征求意见和建议,突破性对《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执行基准进行修订,“首违不罚”、降低违法处罚标准、增设提醒短信服务等一系列举措的实施,将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推行“首违不罚”
“首违不罚”是指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进行处罚的部分违法违章行为,纳税人首次违反、情节轻微,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改,不予处罚。
“首违不罚”具体适用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包括: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3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1.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3.丢失已开具发票,丢失百位发票5份以下,丢失千位发票2份以下,或同时丢失百位发票5份和千位发票2份以下的)。
推行“首违不罚”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人性化执法理念,特别是将占2013年全部税收违法行为82.2%的逾期申报违法行为纳入“首违不罚”范围,将大幅减少处罚次数。
放宽处罚档次,大幅降低处罚标准放宽处罚档次。鉴于目前深圳市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已经实行“按季申报”,对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类违法行为由按月份改为按季度设置处罚档次,对企业的处罚标准起点由200元降为50元;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按原标准逾期申报3个月即可适用一般程序,按新标准逾期1年半仍适用简易程序,情节严重的才适用一般程序,减少办理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方便了纳税人。
大幅降低处罚标准。以企业逾期申报超过90天为例,按原标准处罚1000元,按新标准处罚100元,处罚金额降低了10倍。降低部分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标准,将常见的发票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处罚标准由200元降低为50元,将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由罚款1000元以下转为责令限改。
增设税收违法行为短信提醒服务
对于逾期申报等常见违法行为,纳税人除了登录深圳国税网站可以知悉外,目前深圳国税局增设税收违法行为短信提醒服务,一旦逾期,便由系统自动发送提醒短信给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方便纳税人尽快纠正违法行为,从而减轻处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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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滞纳金和最低计税价格的区别
罚款:税收罚款是税务机关对违反国家税法和税务管理制度的纳税人所强制征收的一定数量货币,这是对违反税收有关规定纳税人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如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滞纳金:税收滞纳金是按照税法规定,对延误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所加收的款项。计算公式:滞纳金金额=滞纳税款×滞纳金比例×滞纳天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当发票票面价高于最低计税价格时,车辆购置税按发票票面价来计算;如果发票票面价等于或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时,车辆购置税按最低计税价计算。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十条: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