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8-21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文件要求,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范围
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否则,不予免税。
二、免税备案办理方式
申请享受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的试点纳税人必须按照《深圳市国税局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第9号)附件1第二条第(四)款第14项“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含港澳台)”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方可享受免税。未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享受免税。具体办理要求如下:
1、办理备案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代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首次申请提供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每月新增合同在递交申报资料时递交合同复印件或汇总清单,清单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每笔合同对应的合同名称及编号、服务接受方名称、合同价款或者计价标准、合同有效期、服务发生地或运输起运地、合同签订时间等)。
2、留存备查资料
试点纳税人应做好国际货代免税资料整理归类工作,并按业务发生期按月填列《国际货代免税收入明细表》(样表见附件),明细表内应包括合同号、服务单位接收方名称、提(运)单号、发票号码、船名/航次/航班/车次、起运港、卸货港、目的港、国际运费、港口码头费、其他收费项目金额等必要信息。对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涉及的提(运)单原件或复印件、合同、金融机构结算证明、支付凭证等与代理业务相关资料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三、发票开具
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税规定的,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兼营国内代理非免税项目的核算
试点纳税人兼营国内代理等其他非免税项目的,其免税、非免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无法单独划分免税、非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按当期销售额比例进行分摊。
五、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