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加大行业加速折旧的覆盖面,通过减轻税负,加快企业设备更新,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与创业创新。

 


1、明确固定资产可费用化标准,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明确研发设备仪器的当期费用化标准与加速折旧政策,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


3、特定行业的固定资产可全部采用加速折旧政策,对计算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特定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

税收利润是按照税收政策对会计利润调整出来的,这三项措施是税收优惠政策,不是会计核算规定,它影响的是税收利润,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加速折旧政策前期会带来“税收利润低现金流好”的效果,当然后期会带来“税收利润好现金流差”的效果,但企业在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上,该怎么核算还是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折旧方法,因此,这三项措施对会计利润没有明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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