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减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有哪些优惠?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要求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优惠规定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优惠内容: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增值税和营业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优惠内容: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政府性基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优惠内容: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只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因此,直接减免的营业税不用实际缴纳,也就不用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优惠内容:2014年1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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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适用对象
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体形式主要为个体和私营企业,但可适用上述除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外优惠政策的包括个人。也就是说,优惠对象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的划分
一般意义上的小微企业,属于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指所有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其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分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性、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而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是狭义上的小微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的“小微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并不相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叠加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同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加计扣除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优惠、加速折旧优惠、减计收入优惠等“税基式优惠”以及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的“税额式优惠”。
●企业类型划分中的税收问题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农民工返乡创业应根据企业组织形式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