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66号文: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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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5]66号表示,其提供的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其中,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包括火箭、航天飞机等航天运输器及其组件、元器件,推进剂等;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包括与发射业务及在轨交付相关的测控、研发、设计、试验、检测、监造、航天系统集成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协调、技术咨询、空间飞行器全寿命周期服务,轨位(频率)申请、咨询、租赁服务,卫星有效载荷的合作、购销、租赁服务,航天产品运输、航天相关培训服务,航天产品设施和技术的展览展示及其他相关服务等。
此外,财税[2015]66号称,境内单位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其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为简化退税手续,对于同时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和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境内单位,可合并计算其增值税应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