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妙避免视同销售
1、 赠送客户样品
许多公司都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送给客户,并将库存商品结转至销售费用。这种操作方式往往有视同销售风险。
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会计、税务处理如下:
项目 |
是否视同销售 |
备注 |
会计 |
× |
结转成本 |
增值税 |
√ |
按同期同类货物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
企业所得税 |
哎,视同销售是件很郁闷的事,无端端增加了成本,但公司送样品是不是一定要视同销售呢?
肯定不是!
因为视同销售的条件是“无偿”啊!
一般销售给客户产品,一并赠送样品,并非“无偿赠送”,实质上属于实物折扣,应按照销售折扣处理,将赠送样品的成本一并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如果只是赠送样品,没有销售,就只能视同销售了。
2、 异地移送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需视同销售。一般总分机构位于不同县市,移送货物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异地机构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所以,公司整体税负不变。
那对公司没影响吗?
不是的,移送时视同销售相当于提前缴税了,对于有多个分支销售机构的企业来说,严重占用了现金流,那么要怎么避免呢?
利用异地仓库!因为只有异地移送用于销售才视同销售,如果不是用于销售就不用视同销售啦。
“合同、发票、收款”只要有一项在当地发生,即构成在异地销售。
为避免提前缴纳税款,造成资金流紧张,可以总公司名义在异地设立仓库,异地分公司需销售时再向仓库提货,分公司对外销售时再发生纳税义务。操作如图:
视同销售情形:
不视同销售情形:
这样就可以巧妙避免提前缴税啦!
3、 视同销售傻傻分不清
视同销售会计准则、增值税、所得税规定都不同,财务人员要是搞混了可能导致多缴税。所以关于视同销售的区分,常见误区:
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是否要视同销售
项目 |
会计准则 |
增值税 |
所得税 |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
用于非应税项目 |
× |
√ |
× |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 |
√ |
√ | |
无偿赠送他人 |
× |
√ |
√ | |
市场推广 |
× |
√ |
√ | |
外购货物 |
用于非应税项目 |
× |
× |
× |
用于集体福利 |
× |
× |
√ | |
用于个人消费 |
× |
√ | ||
无偿赠送他人 |
× |
√ |
√ |
参考法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会计准则、国税发[1998]137号、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