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等出口服务12月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今日下发通知称,为进一步鼓励服务出口,决定对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据悉,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等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通知指出,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通知明确,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提供有效出口凭证和收款凭证。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七条第(六)项中“发行”,以及第(九)项中“技术转让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和“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