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这些财税新规开始实施

4月1日起这些财税新规开始实施
  
一、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税月改季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二、4月1日起,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陕西省和云南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财政部网站)
三、4月8日起,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执行新税制
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四、税务总局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实施机关、实施程序和监督检查措施,公布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等14项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并设置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列明了7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依据、实施机关、条件、数量、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期限。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五、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调整为三档 4月8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前发布,为优化税目结构,方便旅客和消费者申报、纳税,提高通关效率,将目前的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其中,税目1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税目3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其他商品归入税目2。调整后,为保持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税目1、2、3的税率将分别为15%、30%、60%。调整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
  
六、《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4月1日起实施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日前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办法决定,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
  
七、4月1日起,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按3%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八、《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 4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运行评价以及鼓励政策等事项。办法规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九、4月1日起,港口建设费征收将实行新规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31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港口建设费征收将实行新规。新规规定,对水运进港货物中属于船过船作业以及卸船未提离港口库场又直接办理转船转运的,无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发生变更,在水运过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但在转运港口提离港口库场并重新办理托运手续的,在转运港口应征收港口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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