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一大波营改增新规要实施
经过一番紧张忙碌的备战,小伙伴们终于要迎来“营改增”月了。小编提醒,因为营改增的到来,从5月1日起,诸多办税时间点及注意事项需要特别关注。另外,还要特别提示一下,“五一”期间,多地税务部门已经发文不休息,营改增纳税人可以抓紧时间去办理相关事项,详情可咨询当地税务局哦~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等文件印发 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通知附件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公布 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需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2年抵扣进项税额的40%。此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转让住房5月1日后办过户缴增值税不缴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明确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等多个征管事项,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问题明确 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适当延长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据工作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按季申报原营业税纳税人5月申报4月份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5月1日起新办增值税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5~7月期间无需认证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3万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房产税、个税等计税依据明确 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明确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等。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5月1日起,地税代征不动产销售和租赁服务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申报缴税流程均维持现状,仍在地税局办理,不发生变化,便利纳税人办税。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公布 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决定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相关数据接口予以规范。公告明确本数据接口规范的使用要求以及接口规范发布的位置和问题反馈途径等。本次发布的接口规范为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含电子发票)的接口规范,包括导入接口规范和导出接口规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不动产的取得时间、纳税人类别、不动产类型,分别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此外,还明确了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税款计算、增值税发票开具以及纳税申报等具体税收征管问题。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不动产的取得时间、纳税人类别、不动产地点等,分别对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如何预缴税款、如何申报纳税,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公布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三种情况,明确了预缴税款的相关规定。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